【法规链接】 第十四条 派出机关相关部门应当会同派驻机构联合开展以下监督工作: (一)开展专项检查,推动驻在单位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 (二)研判驻在单位政治生态,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督; (三)开展专题调查研究,查找分析利用公共权力和资源设租寻租、离职后违规从业等行业性、系统性廉洁风险,向驻在单位提出意见建议或者督促开展专项治理; (四)支持配合派出机关同级党委巡视巡察机构开展工作,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 (五)推动驻在单位落实纪检监察建议; (六)其他需要联合开展的监督工作。 第十五条 派出机关监督检查部门、审查调查部门对于派驻机构管辖的重大、复杂案件,经批准可以直接办理或者组织、指挥办理。 (摘自《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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