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链接】 第十七条 派出机关相关部门应当组织、指导各派驻机构之间协作配合开展以下工作: (一)针对共性或者关联性问题同步开展专项监督; (二)对重大、复杂案件进行联合审查调查; (三)协作开展案件审理、复议复查和复审工作; (四)对派出机关部署的重要工作落实情况开展交叉检查或者联合检查; (五)联合开展调研、培训; (六)其他需要协作配合开展的工作。 (摘自《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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