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链接】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二十二条 派驻机构依规依纪依法履行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第二十三条 派驻机构应当把监督作为基本职责,结合驻在单位实际,重点监督检查以下情况: (一)对党忠诚,践行党的性质宗旨情况; (二)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践行“两个维护”情况; (三)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 (四)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依规依法履职用权、廉洁自律等情况。 第二十四条 派驻机构应当重点监督以下对象: (一)驻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 (二)驻在单位上级党委管理的其他人员; (三)驻在单位党组(党委)管理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四)其他列入重点监督对象的驻在单位人员。 第二十五条 派驻机构应当支持和督促驻在单位党组(党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协助其开展内部巡视巡察,推动驻在单位深化改革、健全制度、完善治理、防控风险。 第二十六条 派驻机构应当结合派驻监督工作情况,推动驻在单位党组(党委)开展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形势任务教育,强化纪法教育、警示教育,推进廉洁文化建设,教育引导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修身律己,筑牢思想道德防线。 第二十七条 派驻机构对反映驻在单位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问题的检举控告,按照规定受理和处置。 第二十八条 派驻机构对驻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驻在单位上级党委管理的其他人员涉嫌违纪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经批准可以参与派出机关的初步核实、审查调查工作。 第二十九条 派驻机构负责审查以下党组织和党员涉嫌违犯党纪的案件: (一)驻在单位党组(党委)直接领导的党组织; (二)驻在单位党组(党委)管理的领导班子成员; (三)本规则第二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人员。 派驻机构必要时可以审查驻在单位党组(党委)管理的其他党组织和党员涉嫌违犯党纪的案件。 派驻机构根据派出机关授权,依法调查驻在单位监察对象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案件。 第三十条 派驻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对违纪违法的驻在单位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进行处理处分,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驻在单位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进行问责。 第三十一条 派驻机构负责受理和处置以下申诉或者复审申请: (一)党组织和党员对派驻机构所作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诉; (二)监察对象对派驻机构所作处理决定不服的复审申请; (三)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对派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行为的申诉。 对于派驻机构立案审查调查后由驻在单位作出处理决定案件的申诉或者复核申请,派驻机构应当协助驻在单位做好有关处置工作。 (摘自《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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