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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谷县纪委常委会议事决策规则  

时间:2020-11-09 17:13:58  来源:阳谷县纪委监委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确保议事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决策原则

       (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紧密结合阳谷实际,创造性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三)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自觉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强化宗旨意识,认真履行职责,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自觉遵守党的组织原则。凡属常委会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讨论决定。

       (五)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重大决策以调查研究为基础,集思广益,求真务实,尊重实际,广泛征求意见。

       (六)自觉接受县纪委全委会的领导和监督。常委会对全委会负责,每年至少向全委会报告一次工作。对关系全局的重大问题,提交全委会讨论决定,并负责组织落实全委会议决议和决定。

       二、议事决策范围

      (一)传达学习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以及县委、县政府重要会议、文件、指示精神,研究贯彻意见,检查落实情况。  

      (二)研究制定县纪委执行上级党委、纪委和县委有关纪检监察工作的决策部署,研究全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作出决定。

      (三)研究审定县纪委向县党代会的工作报告及向市纪委、市监委和县委、县政府的请示、报告。

      (四)研究审定县纪委、县监委制发的重要文件,县纪委主要领导代表县纪委常委会所作的工作报告、重要讲话,其他常委涉及全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政策和原则问题的讲话稿。

      (五)决定召开县纪委全会以及其他以县纪委、县监委名义召开的重要会议,检查会议决议决定落实情况。

      (六)研究县管干部以及县纪委、县监委直接查办的重大案件的立案调查、结案处理、上报批复及在查办案件过程中需要决定的其他事项。

      (七)研究审定对县委、县纪委、县监委已审结案件的申诉复查处理。

      (八)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研究有关纪检监察干部的配备、任免、轮岗、奖惩等事项,以及纪检监察系统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组织建设中的重要问题;研究决定以县纪委、县监委名义表彰和推荐表彰的重要事项。

      (九)对纪检监察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及时研究对策,作出处理决定和相应工作部署,并向市纪委和县委报告。

      (十)审议纪检监察工作重要制度规定。

      (十一)研究县纪委常委会加强自身建设的意见,县纪委、县监委机关党的建设、干部队伍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财务、基建、设备等后勤保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十二)研究其他应由常委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三、会议事项确定

       (一)常委会议题由书记或由书记委托副书记确定。

       (二)每次会议议题应适量安排,重大、紧急议题优先审议,重要议题可安排专题讨论。

       (三)需要提交讨论的议题应由主管领导审签,经办公室汇总后由分管副书记提出初步安排意见,报书记审定。

       (四)拟提交常委会议讨论的议题,应提前向办公室提出,一般不在会议上临时动议安排新的议题。

       (五)除临时召集外,每次会议的议题和召开时间一经确定,办公室应至少提前半天通知与会人员。常委对会议议题和召开时间如有意见和建议,应在会前提出。

       (六)提交会议讨论的文件、材料由主管领导严格把关,议题材料应提前交办公室。汇报人一般应是部室(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材料应简明扼要,篇幅一般控制在2000字以内。重要会议材料可视情况在会前由办公室发参会人员。

      (七)常委按照分工可以决定的事项,不列入常委会议议题。

       四、议事决策程序

       (一)常委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也可由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常委会议一般每2—3周召开一次,也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二)列席会议的人员为:县纪委(县监委)正科级纪检员。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有关议题,其他列席人员根据议题需要由召集人确定。

       (三)讨论关于人事任免的事项,县纪委常委出席,视情况确定列席人员。

       (四)常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干部问题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研究事项涉及本人及其亲属的,应予回避。

       特殊情况下召开的常委会议在常委人数未能达到规定要求时,应将会议形成的决定在会后征求未到会常委的意见,符合法定人数同意后,决定方可生效。

      (五)常委应认真阅读提交会议讨论的文件,并提出意见。常委不能参加会议时,应在会前请假,并可就会议议题提出口头或书面意见,会后由办公室向其通报情况。

      (六)常委会议讨论议题时,与会常委应充分发表意见,在集中大家意见的基础上,由会议主持人提出方案,提交会议表决。表决时,赞成者超过应到常委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常委的口头或书面意见不计入表决票数。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内容,分别采取无记名投票、记名投票、举手、口头表达等方式进行。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特别是干部任免、推荐、提名、奖惩时,要逐个表决。议题有较大分歧时,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定,经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召开常委会议讨论决定。

      (七)常委会议作出的决定,常委个人无权改变。常委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保留意见,也可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但不得公开发表同决定相反的意见。

      (八)常委和列席人员对应该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必须严守秘密,不得泄露。对研究中出现的不同意见,应严格控制在会议范围内,不得在会外传播。

      (九)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常委会议,可由书记或书记授权副书记、常委临机处置,事后及时向常委会报告。

       五、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

       (一)常委会议由办公室负责记录。常委会议作出的决定,需传达的应及时在规定范围内传达,需公布的应及时通过相关媒体公布。

       (二)常委会议作出的决定,由常委按分工组织实施。在执行中如需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应再次提请常委会议审定。

       (三)常委会决定事项列入督办通报。承办部室(单位)根据决定事项通知和主管常委要求,负责抓好决定事项的落实,办公室负责对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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